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各学院分校(简称分党校)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作用,使学院分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和《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党校是在学院党总支(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党校的指导下以培训本院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任务的学校;是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目的,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为学院培养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更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四条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学院全体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对本学院申请入党人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学院预备党员和每年的新生党员进行专题教育和培训,对新生进行入党意识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四)根据党总支(党委)的要求可以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完成学校党校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长一人,校务委员3-5人。校长由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校务委员由学院其他相关人员兼任。
第六条 分党校工作人员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党校工作,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党校工作。
第七条 分党校每学期至少应举办1—2期培训班或学习班。每期办班安排要报校党校,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办班期间要对学员进行纪律考勤和考核,做到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第八条 分党校教学要根据办班的需要并针对学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增强分党校的教学效果;要注重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加强学员的党性锻炼。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和行政要重视分党校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办学方向明确,人员、设施和经费有保证。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参照本院教学工作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到学院分党校讲课一次。本院无力承担的教学任务可聘请学校党校教师及院外教师来授课,薪酬可参照校院两级课时费标准给付。
第十条 分党校每学期末要进行学期总结,并写出年度总结,归入学校党校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党校对分党校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检查、指导,在图书、音像资料上做到共享,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